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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融创】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青岛中新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全部文章 admin 2019-06-23 16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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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融创】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青岛中新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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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举债时,就产生债务,而债权人就取得债权,债务人有责任偿还债务,而有时候会出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归于同一人的情形,那么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需要履行吗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烽火儿女情,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古兰经诵读,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复趾,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特勤机甲队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金融湾,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黄鹤楼记,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合同不能终止。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有什么影响
1、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当事人在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只有明文列举才有排他的效力姜洋洋,而且只有在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事件发生时才可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如果发生的事件是条款中没有明文列举的,即使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导致当事人被免责。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种观点认为,列举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现代贸易的需要,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比较而言列举式的观点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旨在对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补充。法律的规定常常过于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也同样过于原则,将很难起到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
律师补充:
2、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火工弟子,洪永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被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除,应依具体情况确定。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确实不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具有如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
(2)在迟延履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紫云祥,不得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以上就是对“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需要履行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个人,属于合同中的混同,合同关系消失,所以合同是不需要履行的。
来源:上海企业债权债务律师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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