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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固收】“匿名客户”压力减轻,同业乱象治理是重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稿简评-中金固定收益研究

全部文章 admin 2017-09-04 16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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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固收】“匿名客户”压力减轻,同业乱象治理是重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稿简评-中金固定收益研究
作者
张继强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10;SFC CE Ref: AMB145
陈健恒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11;SFC CE Ref: BBM220
姬江帆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1030008;SFC CE Ref: BDF391
唐薇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5110005
程昱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S0080517070005
事件
2018年5月4日,王俪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文件相关要求。(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规范的监管规则)
评论
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诸多银行类机构都表达了担忧情绪,认为如果真正实施,对市场的冲击可能很大,且在规定时间内较难达标。本次正式版本做了部分修改,尤其在匿名账户认定和过渡期等方面有一定的放松。我们在此作以对比和解读,供投资者参考!
(一)《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建宁天气预报。全球金融危机中,欧美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曾使得部分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为了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国内方面,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但此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各类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因此,在交叉金融业务盛行的背景下,防范非同业客户、同业客户以及交叉金融产品(各类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风险,出台一个统一规范、全面体现实际风险暴露的监管《办法》对银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是必要的,对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积聚具有重要作用。《办法》的主要目的是:(1)解决大额风险暴露的问题/统一授信的问题;(2)解决集中度问题和监管漏洞。
对此,我们在此不做赘述,希望详细了解的投资者可以参考我们此前报告:
旨在治理同业乱象
(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管理大额风险的框架
《办法》基于商业银行业务,根据其具体业务对应的风险暴露,定义了各类大额风险暴露的计算规则;与此同时,将主体划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三类,并分别设置了监管指标(如图表1)。其中:
1)非同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2)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3)同业客户: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管理框架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其中,从下表可以看出,对于非同业客户大额风险的管理延续已有的规定,整体略偏严。而对于同业客户大额风险的管理则是明显更严格,甚至是从无到有(同业集团客户)。这表明本次大额风险管理办法出台的重点目标之一就是要加大同业客户风险的管理,治理同业乱象。

(三)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哪些修改?
正式稿的修改幅度不大,主要集中在特定风险暴露及过渡期方面。据银保监会介绍,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64条反馈意见,也主要涉及结构化产品风险暴露计算、匿名客户监管要求等问题。
具体而言:
1、正式稿改变了“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的特定风险暴露的交易对手方的判断方法,匿名客户范围缩小。
征求意见稿原文: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对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
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则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对于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情锁冷面君王,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名为“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并将上述产品的风险暴露计入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匿名客户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
正式稿原文(其中下划线部分为相对征求意见稿添加或修改的内容):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简单来说,正式稿在判断特定风险暴露时增加了规模相关的判断条件,同时增加了产品本身作为新的交易对手方。
具体而言,在征求意见稿中,“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的特定风险暴露只有两个交易对手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和匿名客户。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则将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则将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方相思王妃。
在正式稿中,“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的特定风险暴露有三个交易对手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产品本身、匿名客户。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大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大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计入匿名客户。
图2展示了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交易对手方判断对比。其中“限额”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0.15%。

简言之,银行的所有表内资产原则上都要穿透到最终融资人统一授信,无法穿透(或不想穿透)的,需要合并为单一匿名账户按银行净资本15%进行授信限制,只有单个底层资产或单个资管产品规模低于净资本0.15%可以例外。
为何做出这种修改?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暴露存在一定困难。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穿透被全部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降低银行合规成本。
这是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修改,这样修改的影响及执行对市场的影响在于:
(1)、银行能否继续较大规模投资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
在此,为方便表述,我们引入参数:一级资本净额FNC(后文计算用FNC代替)。并明确几个指数: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15%、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可以不穿透、公募基金投资需要满足双十规定(集中度不能超过10%)。正式稿表示:
①情景一: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大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计入匿名客户——匿名客户规模不得超过FNC*15%。
②情景二: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意味着:若不想占用匿名客户=15%FNC的额度,又由于一般公募基金理论上不可以提供穿透后的底层清单,因而商业银行可以投资的不能穿透的产品单只最大规模=FNC*0.15%。对于四大行而言,这一额度为20-32亿;对于股份制银行,这一额度为2.5-8亿元;对于中小城农商行,由于其一级资本净额规模较小,乘以0.15%后最大的为2-3亿,一般是0.1-2亿。如上额度内去投资公募金(含货基)/理财,可以不占用该银行匿名客户的投资额度。
③情景三:如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对于发起式基金/定制型产品(可以提供底层清单,因而可以穿透),商业银行若不想进行穿透操作鸡笼顶,则其可以投资的产品单只规模上限的最小值=FNC*0.15%/10%=1.5%*FNC(一般单只投资比例或低于10%津南政务网,则可投资规模上限高于改最小值)。否则,则穿透至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按照非同业客户考核大额风险。实际中,只要能穿透,投资额度的限制较少;只是考虑投资较为分散,是否执行穿透这一麻烦的程度。
④如上几种,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非发起式、不能提供底仓清单的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要么单只投资规模不能超过0.15*FNC,要么被计入匿名客户且总额不能超过15%*FNC;考虑部分银行目前表内投向的货币基金、公募基金、同业理财仍有一定的规模,意味着部分银行存在一定的达标压力。那么,能否有擦边球/回旋的余地?唯一的一种可能是:监管可以接受投资公募基金/货币基金/同业理财是可以穿透的假设(有底层清单且有投资集中度限制等规定,只是受制于其他监管规定不能给到客户仙途野路,但会披露前十大持仓),使得在大额风险管理中对这些资产的投资限制进入情景三而非情景二,即不占用匿名客户额度下产品单只最大规模=FNC*0.15%/10%=1.5%*FNC,而非0.15%*FNC。如此,商业银行在证明没有套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相对分散化的投资方式,丰富其投资策略、满足其正常的投资需求/流动性管理需求(相对于监管套利而言)。正如保险的自有资金是可以较为自由的通过申购公募基金来实现其投资策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但具体执行中,这种可能性或许不高,取决于监管最终的认定。
在这种可协商偏乐观的情况下,是情景二的10倍或略多。对于四大行而言,这一额度为200-320亿;对于股份制银行,这一额度为25-80亿;对于中小城农商行,由于其一级资本净额规模较小,乘以1.5%后一般是1-30亿。若可以多只操作,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仍有公募基金/做FOF这一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的策略;另一方面,短期达标的压力也或有所减轻。此外,监管还可以明确的是指数基金(如国开7-10年指数基金)会否计入匿名客户。


(2)、ABS产品的大额风险暴露计算要求大幅降低
理论上来说,ABS产品作为拥有特定基础资产、以特定基础资产为现金流来源的产品,绝大多数都具备了穿透的条件。对于可穿透的产品,正式稿规定“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这意味着单笔基础资产规模较小的ABS产品将“能够穿透但免于穿透”,将单个产品视为一个交易对手方。单个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银行的风险暴露规模理论上应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何为“单笔基础资产规模较小”?也即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该数值直接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的资本实力。根据我们测算,目前四大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都在20亿以上;大型股份制银行在5亿以上;小型股份制银行在1亿以上;城商农商等相对规模较小的机构也普遍在1千万以上。
具体到ABS品种而言,个人类资产(包括房贷、车贷、消费贷等)单笔资产大概率不超过1千万,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都是免于穿透的,以产品本身为交易对手方。企业类资产中部分资产(特别是企业贷款)可能规模相对较大,中小型银行在投资此类ABS产品时有可能会涉及到穿透,但即使穿透,此类产品笔数通常不多,穿透难度相对较小。
2、正式稿增加了对匿名客户要求的过渡期,减缓银行压力。
征求意见稿中仅对同业客户设置了逐步的过渡期、未对非同业客户设置了过渡期,则匿名客户相关规定需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达标。正式稿提出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达标,也即多给予了一年过渡期。
为何做出这种修改?即使正式稿对于匿名客户的范围定义有所缩小,但部分银行仍然存在较大的合规压力。《办法》将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达标时限由2018年底推迟至2019年底,有利于缓解银行达标压力,减轻短期冲击。详细测算和解析请见第四部分。
3、正式稿对附加风险暴露的计算进行了补充规定。
在附加风险暴露计算中,正式稿提到“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明确了已实现破产隔离的产品(如无担保的ABS产品)不需要对其发起人或管理人进行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这一补充规定确保了附加风险暴露计算准确合理,不进行重复计算。
(四)《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稿执行的影响?
本次正式版本做了部分修改,在匿名客户认定和过渡期方面有一定放松,即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匿名客户达标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修改使得正式稿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对ABS需求的潜在冲击明显减小,匿名客户的考核压力也因绝大多数ABS不计入而有所减轻;不过仍有部分银行匿名客户规模超标。好在正式版本在匿名客户过渡期的延长使得有考核的压力有所缓解恒娘,时间的延长避免了规定执行对理财市场、货币基金市场的突然冲击。
就正式规定的正式执行的影响,归纳如下:
1、匿名客户的规定旨在堵各类监管套利,或将冲击公募基金(货基为主)、同业理财和部分无法穿透的资管计划
特定风险暴露的计算中,要求将无法穿透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都计入唯一的匿名客户,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根据我们的测算,若按照情景二严格执行,全部银行表内资金对上述无法穿透需计入“匿名客户”品种的投资上限被锁定在2万亿左右少林八绝。目前,四大行“匿名客户”投资上限在2000-3000亿左右;股份行匿名投资上限低于900亿,城商/农商投资上限在200亿以下。
若按照上文的情景二,所有表内持有的基金、同业理财无法穿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的不能穿透的产品单只最大规模=FNC*0.15%(不计入匿名客户。否则计入匿名客户)”,则上市银行中有一半以上的上市银行匿名投资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如图3(当然,取决于对于所谓的“穿透”定义的严格程度,若是情景四略微宽松的情况,则调整的幅度下降)。其中兴业、光大、宁波、上海等银行表内投向基金这一科目规模偏大,而江苏、杭州、中信、上海等银行表内投向理财的规模偏大。从货币基金投资者分布来看,目前机构投资者购买的货基规模或在3万亿左右,占比超过40%;我们结合货基季报披露的信息和银行半年报披露的基金持有估算,货基中来自银行表内的资金近2万亿,大额风险管理办法若严格执行,或导致部分银行赎回货币基金,未来货基来自机构的资金会阶段性流出。
总体来看,《办法》的目的旨在堵各类通道业务、规范交叉金融业务。或对银行表内投向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同业理财、无法穿透的资管计划等有影响。尤其是同业理财维度,叠加资管新规,无疑对理财负债端雪上加霜,需提防解杠杆过程中的流动性冲击/压力。好在匿名客户达标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避免了过于剧烈的冲击。

2、同业业务将在中长期去杠杆,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
《办法》对单一同业客户的集中度要求从127号文规定的50%降低至25%,且计算口径从融出资金扩大为更广泛的风险暴露概念——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使得部分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的中小银行面临压力,与当前整治“违规开展同业业务”、“违法违规展业”等政策导向一致,重在引导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未来商业银行业务重心或回归传统存贷款、债券等业务。但好在《办法》在此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对金融控股集团同业客户也须满足25%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压缩了多牌照集团的同业业务规模。

3、改变企业授信过程中一家独大的局面,或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信贷弱势局面王牌法神,规避大额风险暴露
《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要求穿透监管,对过去通过资管计划、资金信托计划为载体全能天尊,投向非标等也要求穿透并合并统计授信),并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降低中小银行集中度风险的同时,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4、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压力增大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指标以一级资本为计算基础,可能使得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可补充一级资本)的动力加强。非标等也存在回表压力,叠加三三四等严监管背景下,更加强调“穿透监管”,银行资本消耗可能在2018年加速;而与此同时,MPA考核又使得银行期望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因而,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需求将有所提升。

报告原文请见2018年5月5日中金固定收益研究发表的研究报告。
相关法律声明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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