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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融创】债务人抵押物担保与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并存时应如何处理-青岛中新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全部文章 admin 2018-06-28 21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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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融创】债务人抵押物担保与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并存时应如何处理-青岛中新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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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债务人陈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并用自有的石灰厂及设备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物担保,第三人李某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沈大教务网。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蒋梅英,要求债务人陈某和第三人李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物权与连带责任保证并存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债务人陈某以自有财产为债务提供了抵押物权担保,第三人李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于抵押物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先后顺序实现债权,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债务提供物保应优先实现物的担保权,当物保无法清偿债权时再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不管债务人是否提供了其他担保,都可在债权无法实现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王俪桥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债务人陈某逾期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某银行诉请要求债务人陈某与第三人里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无可非议,但本案中债务人陈某以自有财产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第三人李某是在看到债务人有抵押物担保的前提才为债务人陈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双方未就陈某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实现债权未明确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债务人以自有财产提供物保时,应优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卡布里卡,当物的担保无法完全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应先由陈某清偿该笔债务,当陈某不主动清偿时应先实现抵押物权,拍卖或变卖陈某设定抵押物权的石灰厂及设备,实现了抵押物权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密佛网。
当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优先实现物保,这样处理既有利于促使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也有利于保护提供担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提高第三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为债权的实现提供多种保障途径,维护良好的借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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