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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培训】合伙人曹阳举办《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处理》讲座-中豪律师集团

全部文章 admin 2018-12-27 15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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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培训】合伙人曹阳举办《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处理》讲座-中豪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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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形势的持续下滑,披着各式外衣的经济犯罪逐渐浮出水面。这类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暴力性犯罪,同一个案件往往同时涉及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存在民事清偿责任和刑事退赔责任的交叉,以及案件事实认定、行为性质认定、执行程序中的刑民交叉。因此,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背景下,投资人一旦卷入此类案件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今日,新晋合伙人曹阳举办《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处理》专题讲座,讲解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类型化处理方式等内容,帮助同仁熟悉把握法律制度并利用法律规则为客户挽回损失。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赵宥乔,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嫡枝。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叉的案件数量巨大,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曹阳律师指出,从本质意义上,可将此类案件划分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的案件。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的集资类犯罪处理
曹阳律师分别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程序,分析了现行法律法规下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汉唐乐府。
对于集资类刑民交叉案件,若处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应将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民事诉讼部分继续审理;对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应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初吻甜滋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若案件处于刑事程序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进行追缴或责令被告退赔,而不能由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亦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民事案件中存在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情形下,可以单独对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起诉讼。故此,在面临此种境况时,权利人需要与公安机关保持积极沟通馨荣堂日记,力求在追缴、退赔程序中得到合法保障。在存在担保人的情形时,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更换诉讼主体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充分利用刑事案件中的退赔制度和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此外,对于经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未能覆盖的部分,债权人仍可以就未得到保护的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涉案的合同并不因为债务人涉嫌、构成犯罪一定无效,故权利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并据此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其他的非法占有类刑事犯罪,亦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处理。
刑民交叉的毁坏财物类犯罪处理
曹阳律师表示,鉴于刑事案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且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故刑事案件与民事侵权只能是竞合型的。对于此类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若构成民事侵权的,则权利人可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若构成刑事案件的,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权利人还可直接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民事赔偿,但该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性赔偿。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则可以不受上述范围的限制。
刑民交叉案件认定冲突解析
由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均存在案件事实、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免存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情形。曹阳律师谈到,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由于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介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较强,且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高,所以刑事诉讼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相反,由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其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对刑事案件没有预决效力。在行为性质认定上,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相互之间均具有预决效力。章玉善如某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犯罪方志友,除存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属蛇的年份,往往在民事诉讼中构成违约或侵权;若民事诉讼认定某行为合法,则该行为原则上则很难构成犯罪行为。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冲突解析
曹阳律师阐述,在执行程序中存在刑民交叉时,交叉型刑民交叉案件则按彼此不同的程序处理。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则视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的,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则该判决可以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承担所有责任的,按以下顺位顺序处理:(一)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向民事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清偿;(三)退赔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四)偿还其他民事债务;(五)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六)向人民法院上交被没收的财产。
曹阳律师本硕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就职于重庆公安系统开心勿语,长期负责立案监督、证据审核、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法制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策略有着深入的了解。曹阳律师擅长办理错综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设计合理的权利实现路径,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利用法律规则最大程度保障客户的利益。在刑事辩护领域,曹阳律师办理了诸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案件类型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