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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培训】顾问律师曹阳举办《职务侵占罪实务探讨》讲座-中豪律师集团

全部文章 admin 2018-11-02 16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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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培训】顾问律师曹阳举办《职务侵占罪实务探讨》讲座-中豪律师集团

职务侵占罪作为民营企业中最为常见的犯罪之一,往往使诸多职业经理人或高管遭遇事业中的滑铁卢,成为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今日,新晋顾问律师曹阳举办了《职务侵占罪实务探讨》专题讲座。他立足在商业犯罪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结合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的司法实践如月疑云,从职务侵占罪立法渊源、犯罪主体和表现手段等方面分享其办案经验obitsu。

曹阳律师首先以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开篇,讲解了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渊源和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广材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次,曹阳律师结合实务案例,重点讲述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彭小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处理三路长拳,犯罪手段是否包括“窃取、骗取”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等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为同仁答疑解难。再次,曹阳律师梳理了职务侵占罪的常见表现形式,例如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等。最后梁佩诗,曹阳律师还就职务侵占罪中一些特殊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趋势,了解并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邻居网,对于高净值的民营企业家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避免因法律认知错误而成千古恨。本次讲座,曹阳律师对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要件和表现手段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的刑事辩护经验分享给各位同仁四重音,帮助大家厘清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的差别,以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区别。
曹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就职于重庆公安系统突围行动,长期负责立案监督、证据审核、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法制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策略有着深入的了解。曹阳律师作风严谨,法学功底扎实,能够准确把握客户的法律需求官场斗,据此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方案。执业期间本拉登之死,曹阳律师曾担任重庆市重冶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味道重庆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对企业经营中的常见问题有着全面的了解。在刑事辩护领域,曹阳律师办理了诸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案件类型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