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古丽扎娜客!
  • 如果您觉得本站非常有看点,那么赶紧使用Ctrl+D 收藏吧
  • 网站所有资源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中豪新闻】5月新闻回顾-中豪律师集团

全部文章 admin 2017-09-30 195 次浏览
网站分享代码
【中豪新闻】5月新闻回顾-中豪律师集团

新 闻 回 顾

合伙人杨青受邀为中国工商银行举办《企业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培训讲座

2018年5月9日,合伙人杨青受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邀请,为全辖区25个分支行的50多名私人银行财富顾问举办了《企业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培训讲座。本次培训旨在帮助私人银行财富顾问了解有关企业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以使他们在服务企业高净值人士的过程中能够为其提供优质的增值服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一、企业投资基础法律知识概述
投资指的是企业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债权投资和收购两大板块。
就债权投资而言,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民间借贷、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收购包含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资产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的投资方式。资产收购具有税收重、无隐形负债风险、审批复杂、尽调简单、无法继受特定资质5个特点。股权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进一步获得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投资方式。股权收购具备税收较低、存在隐形负债风险、审批简单、尽调繁琐、可以取得特定资质5个特点。杨青律师建议,企业要根据收购商业目的及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确定采取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二、企业投资主要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股东是否可以管理经验、人力资源、劳务与技术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合适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管理经验、人力资源与劳务是不能出资的,但律师通过设计合理的交易架构,可以将上述资源作为投资人之间的合作内容,从而实现投资人的商业目的。
股东出资、持股比例与利润分配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25条与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但杨青律师指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此,股东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从而防范注册资本定得过高,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风险。对于红利分配、增资认缴,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治理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企业组织架构和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杨青律师建议:1.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治理改革,保持制度上的优势。2.企业要科学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和责任,从而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引进独立董事。3.实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发展需要两种权利的分离,因为创业者自身的管理能力已经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需要继续引进优秀的专业管理人员;创业者主要是学会如何监督和激励这些管理人员。这也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4.引进合作者。从公司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国际流行的企业战略运作模式,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科学管理技术、先进的企业运作方式、必要的技术和资金。
公司高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杨青律师以北京艺苑公司总经理薛雯赔偿案为例,解析了公司高管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艺苑公司总经理薛雯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艺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总经理薛雯赔偿因其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而给公司产生的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艺苑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该案例解析,杨青律师针对公司高管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如下防范建议:1.学习公司法和刑法中与公司高管密切相关的规定,了解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2.认真研读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才可能在执行职务时不违反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3.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高管的免责条款,防范可能的风险;4.公司高管执行职务时,要根据章程的决策程序来进行决策,尽可能集体决策,对公司决议如有异议,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中。
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何法律风险?
杨青律师指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1.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2.罚款等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3.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爱 迷迭兰,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4.刑事责任。《刑法》中某些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召集权、表决权、分红权、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与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知情权、诉权等相关权利。当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可采取如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提起撤销决议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高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经请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后,其拒绝或在一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股东有权利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这类诉讼。3.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去,到境外进行投资与收购。由于境内外法律、文化、宗教信仰、企业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着重大差异,企业到境外投资应更加注重法律风险防范,否则可能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杨青律师结合其处理的多宗境外投资与收购案例,建议企业境外投资时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内容:1.组建国际并购团队。组建由境内外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组成的国际专业团队。境内律师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免费”服务、协助监管境外中介机构服务、建立有效沟通桥梁等。2.设计好交易构架。在离岸法域设立SPV,以起到建立法律风险防范“防火墙”、进行税收筹划、后续便利退出等作用。3.把控好投资与并购节奏。做好投资与并购环节的每一个步骤,从而防范交易各个环节的相关风险。4.注重中外法律差异带来的重大法律风险。5.做好交割后整合。交割前,制定好并购后整合方案,交易架构搭建时,为退出设计好通道。
本次中国工商银行法律讲解之行圆满结束,到场的50余名私人银行财富顾问从杨青律师细致入微的讲解中收获了处理企业投资法律问题的关键知识,纷纷表示杨青律师的建议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希望在以后的企业投资管理中,能够运用培训所讲知识,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正如中国工商银行负责人讲座后反馈说:“今天的培训内容很贴近他们的需求,容易吸收掌握。毕竟法律是很专业的知识,案例分析是一种很好的讲课方式,实用性强,他们很喜欢。”
章朝晖律师应中国贸促会邀请作《投资东盟国家的法律风险防范》主题演讲

2018年5月10日,企业“走出去”系列培训之投资东盟国家培训班在山东德州市委党校召开。中豪北京办公室章朝晖律师受中国贸促会邀请,在本次会议上作《投资东盟国家的法律风险防范》主题演讲。本次会议由中国贸促会贸易投资促进部主办,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培训中心、山东省贸促会承办,共有九十余家企业的代表、各地主管投资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上,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庞超然博士作了《东盟国家投资环境和政策解读》讲座,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东盟中心主任张晓静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东盟国家产业状况和经济运行特点》,老中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专家对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项目和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的情况进行了介绍。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结合其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经验,分享了企业投资东盟模式的经验。本次会议通过专家授课、对外投资案例研讨分析等多种形式,提升了参训企业投资东盟的决策、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对外投资的能力。
章朝晖律师的《投资东盟国家的法律风险防范》演讲,以生动形象的实务案例为基础,向来自山东、河北、江苏的企业分享了向东盟国家投资的方法论和路径,使与会企业学员了解到海外投资如何获得性价比最高的海外投资信息和背景资料,如何寻找与匹配海内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如何在与国内迥异的政治、民族、宗教、法律背景之下达成投资目的,成功防范法律及经济、政治风险。讲座结束后,山东德州电视台对她进行了专题采访。与会学员们纷纷反馈称,她的讲座不落窠臼、接地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作为全国律协首批涉外领军人才,以及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人才库”涉外法律服务专家,章律师是我国最早一批从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先行者。为推进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她多次以演讲、出书等方式,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陕西等省市召开的各大国际研讨会中,分享自己从事包括东盟在内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经验,其撰写的多篇论文已收录至《涉外律师在行动》论文专著。2016年,章律师参与了全国律师协会主编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中巴基斯坦国别的投资指南撰写,该指南是迄今为止最具有本土化操作性的“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专著。
中豪续任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常务理事单位

2018年5月10日,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在重庆两江酒店隆重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学普;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局局长刘韵秋;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现任会长何毅,副会长程尧、邓文年;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于健龙;市贸促会秘书长魏万春等领导;以及来自300余家企业单位的代表共同出席。会议完成了审议通过2012年-2017年度《工作报告》,修订《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章程》,换届选举第五届理事会,并为新当选理事会成员单位颁发证牌等重要事项。中豪以其突出的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和业界良好口碑,再次当选为常务理事单位。
会上,现任商会会长何毅为大家作了2012年-2017年度《新时代 新思想 新作为——努力建设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具有影响力的直辖市国际商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了在过去5年间,国际商会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总结的改进目标。随后,到场的300余家企业一同审议通过了何毅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对新修订的《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章程》进行了审议评定。何毅会长在《工作报告》中谈到,商会在近5年,充分发挥联系工商界的枢纽作用,服务会员在境外市场拓展、防范国际经营法律风险等方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对未来的商会工作,何毅会长以“7个促进”指明了目标:促进会员单位增强政治认同、促进会员单位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商界的交流、促进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升国际经营软实力、促进会员单位参与更多中国国际商会活动、促进政府更加重视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促进商会秘书处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紧接着孤星独吟简谱,由几位市领导和新当选会长为新任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颁发证牌。新一届理事会的选定,代表着未来五年商会的发展希望,因此这一证牌既是荣誉又是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学普和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于健龙分别做了重要讲话,他们对商会在重庆对外经贸交流合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高度肯定。未来五年,期待商会在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更上一层楼。
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自成立以来,坚持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发挥好连接境内外商事活动的桥梁作用,以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工商界交流合作为目标不懈努力。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我国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不断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重庆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收购与开展经贸合作。中国国际商会重庆商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展望未来,任重道远。中豪作为常务理事单位,将会借助多年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为商会会员提供有关海外投资方面的专业法律培训和法律咨询蛟河吧,从而为重庆企业保驾护航。
合伙人杨青受邀为中国欧盟商会举办《外资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讲座

2018年5月17日、18日,中国欧盟商会分别在重庆、成都两地举办《外资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讨会。中豪合伙人杨青受邀担任两场研讨会主讲人,用流利的英文为到场商会会员、外资企业股东与高管讲解在中国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的时机之下,外资企业怎样准确理解新政并把握机遇,以及分享了外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怎样应对股权转让、劳资、知识产权侵权及解散清算等法律风险。
一、外资新政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历史性新机遇
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表演讲提出,中国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内容包括全面开放制造业,全面开放金融等服务业,以及基金、汽车、环保等重要领域。这意味着中国即将开启新一轮对外开放,山岸秀匡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历史性机遇。开放的投资形势必将引来更加丰富的投资。杨青律师根据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解析,包括扩大对外开放的行业、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论坛演讲时提出的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的释疑等方面。
二、合资合同关键条款解析
(一)股东是否可以管理经验、人力资源、劳务与技术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合适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管理经验、人力资源与劳务是不能出资的,但律师通过设计合理的交易架构,可以将上述资源作为投资人之间的合作内容,从而实现投资人的商业目的。
(二)股东出资、持股比例与利润分配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25条与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但杨青律师指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此,股东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从而防范注册资本定得过高,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风险。对于红利分配,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三)董事会僵局风险防范
以甲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董事会为5人,甲方3人,乙方2人,并规定每次董事会至少有4人参加,应包括甲乙双方代表。简单看来,甲方占有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肯定对合资公司有控制权。当需要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时,如果双方的意见不统一,乙方代表不来参加董事会,则会产生董事会僵局。通过该案例分析,杨青律师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可以通过以下约定来防范董事会僵局:1.应至少有4名董事出席,应包括甲乙双方代表;2.如果因为一方未参加导致董事会未能适当召开的,规定【】日后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再次召开董事会,未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视为已参加会议并视为同意董事会拟决议事项。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关于审定外商企业投资纠纷案件的规定》的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期间签订的合同需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未经上述机关批准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为尚未生效。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名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其所持股份,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的许可和有关权力机关的批准。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上述转让股份。“同等条件”意味着向第三方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提供的股权转让条件相同。杨青律师以某企业股东赵先生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冯先生为例,做了具体解析。赵先生告知股东会股权转让对价为1350万元,股东会决议同意赵先生以1350万元对价转让股权,但赵先生向冯先生转让股权的真实对价为275000元;最终法院裁定赵先生与冯先生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企业无需支付离职金: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招聘条件;2.劳动者违反雇主制定的规则和程序;3.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任何严重损害;4.劳动者与其他雇主同时建立雇佣关系;5. 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之约定无效;6.劳动者正在接受刑事责任调查;7.劳动者自愿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终止合同。针对企业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杨青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说明违规情形及惩罚措施,且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此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还应收集好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公司逾期清算股东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杨青律师通过如下案例对此条款进行了说明:B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结清A公司的货款,A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货款及违约金,B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茵吧,其股东在法律上应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因此判决B公司股东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杨青律师流利的英文、专业的法律讲解令大家赞叹。分享内容既有丰富的案例,也有务实的操作方法和法律建议,对在座欧盟商会会员企业、外资企业股东与高管在外商投资设立和管理过程中预防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杭州律师协会到访中豪江北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杭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恩、江干区联络处负责人章又南、副秘书长余素珍等一行12位成员到访了位于江北嘴金融城T2栋的中豪江北办公室。中豪合伙人文建、肖东、黎莎莎与来宾进行了热情、友好的沟通和交流。
首先,合伙人肖东代表事务所带领杭州律师协会成员们参观了新近装修完成的江北办公室。办公区域主打活泼清新的“中豪橙”色调,令大家眼前一亮;办公室优雅的字画名品、大气的现代艺术品以及高端现代的科学办公设备,都令来宾交相称赞。随后,合伙人文建代表事务所向杭州律师协会成员们介绍了中豪开展公司化管理的基本情况,展示了中豪成立以来的业界佳绩,并分享了中豪多年来奋斗和追求的价值观和心得。会谈中,杭州律师协会的成员们对中豪的成就、氛围、文化都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了解,认为中豪目前洞悉国际发展趋势,致力于公司化和现代化的转型,实为业界翘楚,对中豪未来的发展充满了期待。
中豪事务所的勃勃生机给杭州律师协会成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经过本次愉快的会谈,双方均表示,杭渝两地经济和法律服务合作机会非常广泛,双方将进一步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拓展新的业务合作与发展空间。
合伙人柯海彬举办《时间管理三板斧》培训讲座

时间是人生最宝贵的资源,人人都需要时间管理,对于律师更是如此!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旦错过,则后果不堪设想,如财产保全续保时间、提起上诉的时间等。律师工作一方面要处理繁杂琐碎的事项,另一方面需要专注地做好案件文书和案例研究。如何在时间严重碎片化的时代,兼顾繁琐和专注、平衡工作和生活,成为律师不得不面对的严重课题!掌握时间管理的诀窍,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年5月23日,合伙人柯海彬举办《时间管理三板斧》培训讲座爱就爱到底,将自身从事律师多年所积累的时间管理经验跟同事们分享。本次讲座希望帮助年轻律师对时间管理的方法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自身优缺点,调整思路,提高效率。
时间管理“三板斧”
柯海彬律师借用咏春拳三板斧“摊、伏、膀”的理念,在分析时间管理三大现状和误区——“大脑是CPU不是内存、全局观vs无意识、专注vs随波逐流”的基础上,提出了时间管理的三板斧——“收集、排程、执行”。“收集”可以清空大脑中的待办事项,让大脑可以腾出空间用来思考和解决问题。“排程”是将收集的待办事项进行分类,分为固定时间和非固定时间事项,再将非固定时间事项分为“沟通”“要事”“整理”三类,结合人一天的精力安排在一天不同的时间段来完成,时间管理也是精力管理。“执行”介绍的是要事优先的理念,集中时间专注做要事,通过番茄工作法来培养专注的能力和习惯。
时间管理现场路演
介绍完时间管理“三板斧”的理念之后,柯海彬律师现场与同事互动,演示如何收集、排程和执行。首先,将律师日常的工作全部记录收集下来,分为固定时间(如开会、开庭等)和非固定时间事项。然后,对非固定时间进行分类和排程:“沟通”主要指需要及时跟进、请示汇报、委托的事项,一般安排在9:00-9:30、14:00-14:30这段时间完成;“要事”主要指草拟文书、法律研究等重要且耗时较长的事项,一般安排在9:30-11:00、14:30-17:00这段时间完成;“整理”主要指较为繁琐零碎的事项(如归档、整理卷宗等),一般安排在11:00-12:00、17:00-18:00这段时间完成。除此之外便是个人时间,可以安排处理个人事项及兼顾生活,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梦想等。
善用时间管理工具
明确时间安排需要借助时间管理工具,纸质笔记本和APP软件都是可以帮助时间管理的工具。柯海彬律师介绍了如何用纸质笔记本做好收集、排程和执行,同时介绍了一款按照时间管理“三板斧”理念设计的名为“OmniFocus”的时间管理软件。他还展示了其制作的承办案件明细表、财产保全明细表、联系信息表等文件,建议律师做个有心人,在日常律师工作中做好案件管理、卷宗管理、知识管理、联系信息管理等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全局把控,告别恐惧焦虑,平安喜乐地工作和生活。
合理规划时间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在同样的工作时间中创造更多的价值。柯海彬律师以自身经验为例,分享了自己多年来在时间规划方面的心得,并推荐了一些软件和书籍,对律师如何规划时间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建议。
汪飞律师受邀为四川省国资委讲解《严控政府债务背景下的公共投资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2018年5月24日,合伙人汪飞律师受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邀请,就《严控政府债务背景下的公共投资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主题,在第六期主任办公会会前三学——学法、学政策、学知识活动中向省国资委领导进行专题讲解和汇报。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徐进主持学习活动,委班子成员、其他厅级干部、监事会主席,机关各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学习。
在专题讲解中,汪飞律师首先围绕近年来国务院和财政部下发的政策文件,从地方政府举债、投资基金、融资平台等八个方面,对严控地方政府债务的负面清单进行了分析。随后,汪飞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的终审案例,从BT模式、融资+EPC模式、委托组织建设模式、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四个方面对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公共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实际操作层面如何控制风险给出了建议和方案。最后,就与会领导提出的实务问题,汪飞律师进行了解答。
专题讲解结束后,省国资委徐进主任进行了总结讲话。徐进主任认为,此次专题讲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他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三大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在当前严控政府债务背景下,国资委各相关处室要指导国企正确处理好参与地方项目、服务地方发展与有效防范、规避风险的关系,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作好表率,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可依照以下三点:1.国有企业要积极推动服务全省发展大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清华书记的重要指示,指导、推动国有企业积极融入我省“一干多枝”发展格局,通过“国企市州行”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市州政府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项目建设,在融入地方、服务地方中加快做强做优做大。2.要把好项目合法论证关。国有企业在参与公共投资项目时,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合法性,识别管控地方政府债务的负面清单,避免因参与违规项目投资进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3.要把好合同管理关。突出抓好三个重点环节:在项目社会投资人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投标程序中,国企要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守住合同有效这一底线,避免合同无效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在合同的签署环节,要制定和签署相对完备的合同条款,保障国有企业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公共投资项目投资周期长、涉及因素复杂的特点,做好合同交底和履约管理,固定好履约证据材料,努力降低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
在此次受邀为省国资委进行主题讲解和汇报前,就此专题,中豪也为成都市锦江区政府常务办公会与会领导进行了专题讲解和汇报。这充分反映了在严控政府债务的背景下,相关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十分重视公共投资的风险控制。作为致力于国际化的中国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PPP、大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土地投资等一直是中豪的优势领域。中豪亦将紧跟国家宏观政策,围绕企业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开展研究和论证,持续为各级政府、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合伙人文建、肖东出席“2018年欧洲日”庆典

2018年5月26日,中国欧盟商会西南分会在重庆国瑞303艺术剧场举办了“2018年欧洲日庆典: 欧洲戏剧生活”活动,此次活动是为庆祝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奠基石——“舒曼宣言”发表第68周年。欧盟多国领事官员、西南欧盟企业,以及其他中外企业代表共500多位嘉宾出席活动。中豪作为欧洲商会会员,对本次活动进行了倾情赞助,并由杨青、文建、肖东、刘文治4位合伙人代表共同出席。
庆典正式开始之前,主办方组织了盛大的“欧洲日集市”供到场嘉宾们领略欧洲风情。来自比利时的经典美食,西西里的美酒,风格各异的各国服饰,扣人心弦的英式橄榄球亲子互动游戏,匈牙利Cifra和Fajusz Banda歌舞团体的舞蹈和音乐演出,精彩纷呈的民俗展览,优美的钢琴演奏,以及来自中国名校的国际教育展等展示了中欧各国的文化特色艾诗缇。精彩纷呈的“集市”融合了中国与欧洲各国的特色,受到了各国友人的称赞,身着国旗元素服装的嘉宾们纷纷进行交流合影。
晚上7点,庆典正式开始丘小君。首先,由中国欧盟商会西南分会董事会主席为到场嘉宾致欢迎辞;随后,领事馆代表和重庆市政府代表分别发言对商会工作表示了肯定,场上奏起国歌和欧洲歌,表示了中国与欧盟各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在庆典中,来自中国名校的学生们结合中西方民俗特色,为嘉宾们带来了精彩的歌舞表演和旗袍秀,303剧场准备了新派川剧演出,以及欧洲各国艺术家的精彩表演,嘉宾们不约而同赞叹能够同时领略到各国的文化和中国精粹艺术。
“2018年欧洲日”庆典圆满落下帷幕。庆典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各国嘉宾呈现了精彩的演出,更是各国友好交流、积极合作的象征。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推进,中欧合作前景更为广阔,欧盟商会在帮助中欧交流合作方面意义重大。中豪作为欧盟商会会员,将会持续为欧盟商会会员提供法律培训与法律咨询服务,共同促进中欧经济快速发展与人文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