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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A2驾驶证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出险-中豪律师集团

全部文章 admin 2018-01-24 15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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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A2驾驶证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出险-中豪律师集团



中豪研究


A2驾驶证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出险
————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
从A2驾驶证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出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案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在抗辩时只有有效证明已依照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保险公司则以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名或盖章为证主张已履行保险义务。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运输公司,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庞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崔冽、李飞律师。
2013年6月28日,原告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孙某某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沪B9XXXX/沪E6XXX挂行驶至新疆富蕴县时发生自翻,造成驾驶员孙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万,车损险23.88万,商业三者险100万,车上人员险司机10万、乘客10万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某运输公司与孙某某之父及第三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且将受损车辆予以维修,总计支出人民币187694元。原告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就保险金赔偿事宜未予达成一致意见,故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双方抗辩理由
1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其一,原告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孙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是否属于系争免责条款中依法禁止的情形;其二尼罗河航运,某保险公司是否已就系争免责条款向原告作提示说明;其三,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2双方抗辩理由
针对上述争议,原、被告的主张与抗辩理由如下:
1.原告认为:孙某某虽然持准驾车型A2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但该情形不属于系争免责条款中所述的依法禁止的情形,且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就系争免责条款向其作提示和说明,未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刁扬,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2.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根据相关规定,驾驶员在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雅辛章。”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孙某某的驾驶证在实习期内,且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该行为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
《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根据上述约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损失的,保险人有权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拒绝赔偿。《某保险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根据上述约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有权在车损险范围内拒绝赔偿。
本案,挂靠于原告的被保险车辆,由实习驾驶员孙某某驾驶,并牵引挂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人员孙某某死亡、车上人员李某某受伤及造成车辆损坏,该情况属于上述保险条款免责的范围,故对于本案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及本车的车辆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禁止的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只需要对该条款进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夏冬春。”如上所述,本案驾驶员孙某某在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规定,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临时天堂,且《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和《某保险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均将“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之情形约定为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故,该免责条款保险人只需要对其进行提示即生效。
(4)从保险单的提示内容及投保单附页的告知事项可知古墓迷途,某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
其一,保单中重要提示栏有,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和赔偿处理的部分至尊勇者。从该重要提示内容看,某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做了明确书面特别提示,已经尽到了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其二,投保单中的盖章虽然被原告否认,但原告在被告处长期使用该公章,应该作为被告已进行明确说明的依据杨议的老婆。其三,鉴定意见也说明原告存在多个公章,原告自身提供的材料就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性,进一步间接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处使用的公章应该系原告自己的公章。其四,附于投保单之后的告知事项,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就保险条款中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部分,进行了特别告知。故,本案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列明的免责范围,被告有权拒绝赔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眉县天气预报,法庭采纳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原告某运输公司的诉请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保险事故涉及法律禁止性事项,且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
四、本案启示
本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因在于,驾驶员孙某某在持有准驾车型A2驾驶证的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行为,既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于被保险人来讲,蕾妮斯梅购买商业保险以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保险人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赔偿处理的部分,尤其用加黑加粗字体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部分,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被保险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将面临保险人拒赔的风险。有时,即使保险人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其能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而该条款内容又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则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抗辩拒赔,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保险人来讲,出险后,如果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在商业险范围内抗辩拒赔,则法院往往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此,保险公司一般通过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的事实加以证明。故,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在受理车辆投保时,需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以利于被保险车辆发生属于免赔事故时,保险人可根据投保单上的签名或盖章主张其已尽到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