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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小股东善用股东知情权制衡大股东操作实务要点-中豪律师集团

全部文章 admin 2019-06-18 13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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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小股东善用股东知情权制衡大股东操作实务要点-中豪律师集团


中豪研究
“赵律师,我和朋友合作开了一家公司,我占股30%,朋友占股70%,朋友一人兼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初创时,大家和和气气,现在公司已经走入正轨,且盈利能力较强,但朋友近几年给我报的公司财务报表均是亏损的,我怀疑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我作为小股东,对重大事项没有决策权,我可以申请查公司账吗?我该如何维权?”该问题在笔者多年公司业务执业生涯中经常碰到。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丑角登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经常发生分离已成为常态。实际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通常都是小股东)如何才能有效行使所有者权益,保障其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遇到的上述咨询凸显了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小股东要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需善用公司法赋予的知情权。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司形式,本文讨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沙粒肿。考虑在现实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对象大多侧重于通过查阅会计账簿的方式来和大股东进行博弈,本文讨论知情权的对象也限定在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方面。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仝正国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规定从法律层面原则上确立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行使程序及权利行使受阻的司法救济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笔者结合公司实务操作经验,就小股东行使查账权需要关注的实务要点分享如下。不当之处,欢迎同行批评指正象鼻族。

一、行使查账权的主体以现有股东为原则,以非现有股东为例外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查账权的主体限于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为了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查账请求权人如在查账时不具备股东身份,原则上不享有对公司的查账请求权。但现实经济生活较为复杂,比如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发现,其在持股期间,大股东存在虚增公司成本,降低公司利润,从而使得自身利润分配受损情形,如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其在转让股权后就不享有对其持股期间公司会计账簿的查账权。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漏洞,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对此作了扩张性解释,即原告(查账请求权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有权请求依法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包括会计账簿)。
如股东与公司的查账权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作为原告的公司现有股东需要通过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文件资料证明其具备股东身份,否则面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诉请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非公司现有股东,则需要证明其持股期间的股东身份及在原持股期间自身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材料。
二、股东行使查账权的内容限于会计账簿
笔者通过梳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行使查账权的内容限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而没有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会计凭证纳入查账权的范围。
根据《会计法》(2017修订版)的有关规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股东在行使查账权时秀套网,必须了解这几个会计术语的概念和内涵,才可能了解哪些会计档案可以查阅,哪些无法查阅。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合同等;记账凭证是指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是登入会计账簿的依据。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是由专门格式并以一定形式联结在一起的账页所组成。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行使查账权可以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但无法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结合最高院在草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时对该问题所持意见,即并未突破《公司法》第33条的股东查账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该问题在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会产生误解,以为股东行使查账权可以查阅公司所有会计档案,这点有必要做一澄清。为此,股东作为原告在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行使知情权(查账权)时,需要明确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笼统地请求查阅公司所有会计档案。
三、股东行使查账权的程序问题
1股东行使查账权在内部救济受阻时,才可启动司法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满足以下程序要件: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限于书面请求,并在书面请求中说明正当目的。
如股东未履行上述法定内部救济程序,而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以股东未经内部救济程序而直接裁定或判决驳回知情权(查账权)诉请。为此,笔者建议,股东在行使查账权时联通沃宽,务必先履行内部救济程序,并固定权利行使受阻的证据,在内部救济程序受阻后,再行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司法判令股东行使查账权的生效判决履行的程序问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据此,当法院判令公司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准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单独查阅,也可委托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人员协助股东现场查阅。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助查阅的情况下汉末枭狼传,股东必须到场,否则公司有权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方式限于“查阅”。为此朱砂泪,在实践中出现公司以判决书判令“查阅”为由,阻挠股东对相关资料的摘抄。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考虑到会计账簿包含大量会计数据信息,如不允许股东摘抄,仅仅是查看,则达不到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为此,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查阅”应当做广义理解,即包括查看和摘抄。股东在依据生效判决行使知情权(查账权)时,需要做好与执行法院、目标公司的沟通,必要时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四、股东行使查账权所要实现的终极目的
作为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查账权)只是手段。我们不能为查账而查账,我们的终极目的是通过查账,了解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列成本费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转移公司资产、不当关联交易、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形,从而根据查账情形确定对大股东相应的应对方案太和一中。
如通过行使查账权,小股东可根据查账结果要求大股东承担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可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不追究大股东法律责任,通过查账也可以增加小股东与大股东谈判的筹码,赢得应有的话语权,为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捍卫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