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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第506期)装修结束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装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清流网

全部文章 admin 2019-07-21 16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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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第506期)装修结束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装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清流网


吕女士于2014年5月为女儿结婚购买了一套新房,并找到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吕女士同时交了2.3万元预付款末代皇妃。
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于7月底完工,装修公司包工包料。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日期却没有完工。在几番交涉后,吕女士只得同意给装修公司宽限期。然而到了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装修工程仍未完工,吕女士女儿婚期只得再度延期,吕女士为此被婚宴酒店扣留了3000元酒席预订金。在工期拖延了近两个月后,工程终于完工。

但是在吕女士女儿入住后,因其在装修的新房中有不良反应,而对装修材质产生怀疑。新婚的小两口不得不再次搬回吕女士家与其同住。
2015年1月24日,吕女士委托质监局质检所对这套住房进行检测,其结果显示,室内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大大超过国家标准淮南一中。因多次交涉未果,3月7日,吕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修公司拆除室内有毒材料青龙好汉,返还装修费用23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其一倍损失,赔偿吕女士家人医药费共计27144元;以上费用合计73144元。装修公司辩称,工期延长是由于吕女士在装修过程中要求变更施工内容造成的。装修公司使用的产品均为质量合格产品,因此对消费者并不构成欺诈和侵权。至于吕女士家人所谓的“病态反应”,无证据证明其所谓的“病态反应”是装修工程存在问题所致,故装修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吕女士要求一倍的赔偿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叫?
吕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郭婷瑜。
因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包工包料,所以承包方应该对施工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须保证裝修后的工程不影响该住户的正常生活居住。现装修后的房屋,因装修材料释放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装修质量不合格,致使吕女士家人无法居住,理应承抵陌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注:需要指出的是乌龙院活宝,若装修合同约定由业主提供装修材料,因装修材料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业主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吕女士要求装修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其一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关于医药费问题惊天铁案,吕女士未能提供证明“病态反应”和装修工程质量存 在问题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肺积水严重吗,因此该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令装修公司对吕女士室内的装修材料进行拆除,并返还吕女士已交付的装修款23000元。崔景富
来源:律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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