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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回族穆斯林婚姻礼仪-信仰的历程

全部文章 admin 2018-07-02 15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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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回族穆斯林婚姻礼仪-信仰的历程


按伊斯兰教惯例,穆斯林的婚姻礼仪,有下列环节。 相亲。这个过程,就是当事人或见面、或认识的过程。伊斯兰教在这方面极为重视,自穆罕默德时代就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均有自愿选择对象的权利,如果其中一方,尤其是女方不同意,则婚姻无效。所以,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料理他们婚姻的时候,不可忽视他们的意见或违背他们的心愿让爱滚蛋。回族穆斯林在择婚方面刘诺一,同样遵循这一原则。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穆斯林盛行早婚,父母或家族包办婚姻的现象未能避免,但婚姻当事人自主选择对象的这一神圣权利毕竟是受到保护,并为回族穆斯林大众所认可的。 订婚和结婚。男女双方及家庭同意开亲的下一步,就是订婚、结婚。这当中,男方需分别在订婚时和结婚时向女方送一定数额的聘礼、聘金。鲍飞这些工作,主要是由证婚人(媒人)帮助办理。举行婚礼时,主婚人参加,并按伊斯兰教习俗,请阿訇诵念“喜经”林肯律师,以示祝福。 值得一提的是,穆斯林的婚礼,男方需向女方完纳一定数额的聘金,这是尊重女权的一份象征物。《古兰经》曾昭示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回族穆斯林的婚姻,重在道义和人品的选择上,原则上是女方不索重聘,男方不求厚奁,厌恶买卖婚姻。故婚配双方的礼金什物的数目,一般是互相协商或量力而为,并不过分计较多寡。另方面,为了维护教胞婚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各地对婚姻聘金聘礼均有个约定俗成的规矩。清人刘智在其所著《天方典礼》中就说道:聘礼应以男方的贫富定丰俭,少者不过白银一两成语动画廊,多者随宜。双方订婚时,男方馈钗钏一二件即可;迎亲时,再送些冠、钗钏、衣帛和食物卞正伟。这样做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表示彼此敬重,增进感情而已。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河北保定为挽回民俭朴婚礼之风,特将清初清苑县清真寺掌教、乡老、族长等人众制定的婚姻彩礼章程重新刻石立碑,以为儆戒。碑文说:“原定章程,聘礼:可换简,水礼四色,内馒头四斤,羊肉四斤,点心四斤,九六茶叶一斤。婚礼:全羊一只,食盒五架,内大馒头四百个。罚约:如有不遵此章,额外奢侈要索者,至少罚银二十两充公,临时酌定,并责成各寺掌教随时稽查劝诫等情。”该文并反复强调,男女婚姻,重在礼节,不贵财聘。又如,民国时期,滇南沙甸村的婚姻聘金,就是村中父老公议,将聘金定为三个等级:一等谷二石,二等谷一石五斗,三等谷一石;另加新衣料四袭。娶前一日,富裕之家,男家送牛一头至女家,贫穷者仅送牛脯肉二块至女家,衣服首饰则随男家境况而定数量。 目前偷遍修真界,由于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回族穆斯林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合时宜的习俗已逐渐被抛弃,回族青年男女的婚姻按《婚姻法》办事,自择对象已成为主流,聘金已不再是婚姻的主要议题,节俭办理婚事已成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