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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简评萨科的《比较法导论》-人民检察杂志

全部文章 admin 2018-04-21 14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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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简评萨科的《比较法导论》-人民检察杂志
罗道尔夫·萨科《比较法导论》
罗道尔夫·萨科是欧洲著名比较法学家、意大利比较法学教授,《比较法导论》是其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被法学界公认为可以比肩同时期著名的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教授在比较法学界的影响。全书以比较法为研究对象,从“法律比较导论”和“法律体系研究导论”两部分对比较法进行讨论,不仅从基础理论上对比较法学进行了视野极为开阔的系统分析,而且还从学科建设角度确立了比较法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是各个法学门类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必读书目。
比较法的基础问题
著作者从论述比较法的相关真假问题出发,澄清了论证法律比较的价值。
首先四特酒价格表,著作者认为,正当性毫无意义,法律统一不需要以比较法学的发展作为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法律比较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方法,法律借鉴理应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比较乃是建立在对各种体系的了解基础之上中创场站,因此,“应将对不同体系最为精确的了解视为比较科学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目标”。此外,著作者认为,比较法的实践需要人类学经验的“深度关怀”,因为人类学的经验“向比较法学者传授了无数的背景事实,而且大通金融,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使他们避免陷入那些危险的错误和偏见之中。”其次,语言问题。著作者认为,比较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表达法律概念的语言表述的翻译问题。一是意大利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两个法典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同一个词语,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法典也会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一些词,因此,有关翻译的问题揭示了语言的同一性以及特异性方面的问题。二是指出了翻译与比较法之间的关系。翻译工作由以下两方面构成:寻求需要翻译的句子的含义;寻求用翻译的语言表达此含义的恰当的句子。这两项工作作为整体同时进行是比较法学者的任务,因为,只有比较法学者才有能力决定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观念是否相对应、决定规范间的差异是否导致了概念上的差别。三是阐明了何谓认同。比较法学者将一个法律体系的范畴转化为另一种文化区域的范畴的过程,称为“认同”。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比较法学者“应该在实际运行的规范中寻找不同概念体系间的共同要素,借此来确定它们之间的差异和共性。”最后,比较的对象。著作者认为,对于“在法律中人们比较的是什么?”这个问题,一个明显的答案是,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如何识别法律规范张韶轩,需要把握两点: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的答案而言,法律规范具有唯一性;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形式,称之为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以此区分成文法规范、学理观点、判决理由、判决要旨等。
比较法的贡献与成果
通过对法律渊源等法学理论,以及契约和双方法律行为、契约外责任的客观要件、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等私法制度的微观比较分析,著作者揭示出比较法对法学的贡献与成果
第一,比较法对法学的贡献体现在:比较法不仅是认识国内法的工具,而且是我们审视(证实或证伪)与法律的社会学分析有关之理论的工具,同时,它也在法学与历史、法学与法的一般理论之间发挥着仲裁者的作用。第二,比较法的成果之一是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著作者认为,法律统一的关键是认知法律方式的统一:一是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予以统一;二是减少可能遭遇抵制的规范的数目,最大限度地扩大契约以及法律行为自治以及私人选择的范围;三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弹性条款。第三,比较法的成果之二是促进了法学人才的培养。著作者以意大利为例,意大利通过在法学院设置比较法专业、启动比较私法教学、修改比较法课程、扩大比较法师资网等方式,极大地促进了意大利法律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意大利完成了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学的华丽转身,并对欧洲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强有力的推进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库丘林,比如意大利民法典,是当今世界最具典型意义的民商合一型法典二妮菜煎饼。

法律体系之宏观比较:法律体系的分类
如何对法律体系进行分类,著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独树一帜地以集权和分权、有无独立立法者、有无法学家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的法律体系。
第一,以集权和分权为标准,将法律体系划分为权利分散社会中的法律体系、权力集中社会的法律体系。权力分散社会中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权力分散的社会不具有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相类似的法律规则:它们没有最高机关,没有立法者,没有国家元首,也没有公共管理,在这些社会中,任何法律关系的中心都不是个人,而是小的团体。二是复仇形式究竟属于刑事手段还是民事手段,无法区分。三是对于违反规则导致冲突的制裁,由进行自我保障的主体实施。四是这种社会中的所有权存在复杂性,同一物上存在两种相互重叠的权利:团体权利和个人权利。而权力集中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的特征有:一是存在体现集中权力的机关,而法官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他的职责是实施法律并作出裁决。二是出现了一种特别的非法行为,即对权力地位的对抗,于是产生了行政法,一般意义上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随之产生池田依来沙。第二,以有无独立立法者为标准,将法律体系划分为有立法者的法律体系、无立法者的法律体系。有立法者的法律体系表现为通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制定法律,而无立法者的法律体系并不表现为没有法律,只是并未授权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比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优士丁尼法均不是由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千门之门。第三,以有无法学家为标准,将法律体系划分为有法学家的法律体系、无法学家的法律体系。著作者认为,法律比法学家更古老,不存在没有法律的人类社会,人们可以确定不同社会法学家产生的时期。因此,没有法学家也可以有法律,也可以没有法律,只是有了法学家之后,法律规则才逐渐被民众所知晓。

法律体系之微观比较:以法典为中心
著作者以罗马法为分析基础,对构建于罗马法和欧洲共同法的罗马法系经典法典进行了分析,以此来审视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侠客行吴健版。
第一,法国民法典。该法典深受理性法运动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1804年,是一部体现罗马法精神的法典。随着拿破仑的武力征服和其自身优点,法国民法典以其原创性的模式得到了广泛传播,可以看出,法国模式在罗马法系范围内具有突出地位。第二,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的制定受到蒂堡和萨维尼论辩的影响,最终于1896年出台。可以说,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体系严谨、用语抽象、概念规范等特征,体现了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第三,余华东罗马法以外的民法模式。随着20世纪中叶英美对德日的军事胜利等原因,罗马法系与普通法系相隔绝的状态逐渐消失,与此同时,罗马法系受到了斯堪的纳维亚法的影响;随着现实主义学派和法律经济分析学派的兴起,再一次对欧洲大陆的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第四,意大利法律。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按照法国模式被制定出来,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德国潘德克顿学派研究成果进入意大利、教义法学的接受等原因,意大利于1942年重新制定了意大利民法典,采用的是潘德克顿的教义模式。此后,随着学理权威的逐渐丧失,司法指引功能的发展,司法造法得到了日益重视,就连理论专家也开始关注司法,法学家也开始更多探讨法律规则。当然,通过解释创造法律的并不仅仅是法官,就此而言,作者总结道,“意大利的法学家并没有退位”。
原文载于2018年《人民检察》第7期,有删节。
《人民检察》
法治理论的前沿
检察实践的新知